学前教育机构应主动公开办学信息

发表时间:2019-06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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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二胎时代来临,学前教育市场需求越来越旺,如何引导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依法依规办学呢?近日,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印发《深圳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开管理办法》。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主动、及时、如实向公众公开相关办学信息,以及向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相关办学信息。

《办法》提出,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,负责推进、指导、协调、监督本市学前教育办学信息的公开活动。各区(含新区)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进、指导、协调、监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办学信息的公开活动。

学前教育办学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学前教育机构名称、办学许可证号(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)、批准设立时间、注册地址、所属街道社区、法定代表人、举办者、园长(机构行政负责人)姓名、办学形式、办学层次、办学规模、办园性质、在园儿童数、实际保教费标准、办学等级、奖惩情况、年检情况、联系方式等。专项信息应当包括设立开办、学年(学期)招生、教职工招聘、专任教师学历、持证上岗、工资待遇、儿童膳食服务、停止(或者暂停)办学、重新开办、督导以及检查结果等。

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公告一次本市、本区学前教育办学基本信息,相关数据统计节点为每年9月底。同时,各区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信息公开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和评价范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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